嘉宾新著先睹⑪|顾红亮:“平庸的恶”源于当代人责任漂移和责任替代
栏口词
文汇讲堂至今已举办了113期,汇聚了230余名各界精英和学界各科领军人物。栏目“嘉宾新著新睹”,选取部分学者、嘉宾,刊发他们今年年内新著的序和精彩摘要,展示学者们在各自领域的最新研究视域,凸显丰富多彩的学术成果和文化自信。栏目从10月16日起至2018年春节。
今分享华东师大哲学系、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顾红亮(文汇讲堂第46期、96期嘉宾)新著《论责任》,分析了要建构新型责任伦理需要借鉴犹太的责任伦理资源、现代诠释的儒家伦理、西方的启蒙思想传统、马克思主义的责任思想,阐释既有理论的深刻性,又有现实的合理性。
《论责任》,顾红亮著,责编吕桂萍,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5月出版,定价28元
后记精选
缘于犹太哲学史,悟于官方文献
对责任话题的研究兴趣和我学习希伯来文化的经历有关。我在以色列Bar-Ilan University作博士后访问期间(2003-2004年),在Ephraim Meir教授指导下,学习犹太哲学史,深切体会到在犹太人生活世界中责任伦理的重要性,由此萌发了研究中国责任思想的想法。回国后,逐渐形成“现代中国的责任思想研究”课题框架。
在翻阅资料过程中,发现责任是一个颇有理论内涵的概念。在中文里,与责任的意义相近的词语有几个,如义务、本务、本分、分内、使命、职责、职守、担当、负担等。从内涵上看,责任有道德的含义,如尽孝的义务;有法律的含义,如纳税的义务;有宗教的含义,如虔诚信仰的义务。从道德内涵上看,责任既可指道德义务,也可指道德责任能力,也可指作为美德、品格、境界的责任。从为谁负责的角度看,有为己的责任,有为他的责任,有为社会的责任。责任意蕴丰富,待开发挖掘。
官方文献多次使用与责任概念相关的术语。改革开放初期,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全国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在全面从严治党方面,全党推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问责制。在应对气候变化这一全球性环境问题上,国际社会遵循“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对外形象展示上,中国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在现实生活中,责任元素无处不在。负责任的实践已经成为治国理政的应有之义。结合中国的传统责任思想资源,结合当代中国的负责任的实践经验,持续推进责任思想的深入研究,是一个值得探究的课题。
顾红亮
(李念选编于后记并标题)
2015年10月31日,郁振华、陈卫平、杨国荣、顾红亮(从左至右)做客第96期文汇讲堂《谁是 36 40707 36 14987 0 0 2168 0 0:00:18 0:00:06 0:00:12 2983冯契?一位与世界对话的哲学家》
正文精选
责任伦理的古今中西借鉴资源
在建构新型的责任伦理、倡导负责任的生活方式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吸取全世界优秀的人类文明成果,借鉴各种有价值的思想资源和文明传统,取长补短,融汇创新。
犹太责任伦理资源
阿伦特、鲍曼与列维纳斯:“平庸的恶”到“为他责任”
建构新型责任伦理,建设责任社会,需要借鉴犹太的责任伦理思想资源。
犹太裔哲学家汉娜·阿伦特(Hannah Arendt)在《艾希曼在耶路撒冷》(Eichmann In Jerusalem)一书中提出了一个深刻的观念:“平庸的恶”或“恶的平庸”(the banality of evil)。它引出一个反思现代性的问题:像艾希曼这样一个普通的社会成员,为何在一个现代文明秩序里犯下如此的滔天罪行?艾希曼曾任德国保安总局犹太处处长,被认为是对欧洲犹太人进行大屠杀的主要组织者和指挥者之一。
阿伦特提出“平庸的恶”
透出现代性的隐忧:大屠杀是社会问题
阿伦特认为,这是一种“平庸的恶”。爱莲心(Robert E. Allinson)对阿伦特的观点提出严厉批评,指出“恶决不是平庸的”,“用‘平庸’来解释恶行是一个大错误”。他认为杀人犯是恶魔。我赞成阿伦特的观点,把艾希曼的“恶”妖魔化是一个简单的做法,把这个问题的深度削平了。
犹太裔哲学家汉娜·阿伦特(Hannah Arendt)
上述问题的有意思之处在于:如果我们把艾希曼看作文明社会的一分子,看作现代性制度下生活的普通公民,那么,艾希曼的“恶”本质上是一个文明社会的“恶”,是现代性自身所具有的“恶”,而不单单是个人之“恶”。正如当代英国犹太裔思想家鲍曼(Zygmunt Bauman)所说:“大屠杀在现代理性社会、在人类文明的高度发展阶段和人类文化成就的最高峰中酝酿和执行,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大屠杀是这一社会、文明和文化的一个问题。”
按照文明社会的理论,一个普通的公民应该有责任去维护公正的社会秩序,扫除和净化社会制度内种种“恶”的现象。然而,在纳粹制度下,普通公民的道德责任隐匿了。面对纳粹对犹太人的屠杀,有的人采取了冷漠、不理睬的态度,有的人直接参与了这场残局,不以杀戮(犹太人)为“恶”事。因此,此种“恶”不仅是个人的“恶”,更主要的是,它已经成为一个社会的“恶”,亦即“平庸的恶”。按阿伦特的分析,艾希曼的“犯罪”动机很平常,那就是获得升迁。几乎每一个现代人都有此正常的动机。这是文明社会中真正可怕的结论,也是人们对现代性的隐忧所在。由此,阿伦特的“平庸的恶”的话题就变成现代性话语,透视出一种现代性的隐忧。
责任如何异化
现代制度下的责任替代与责任漂移
在现代性的体制下,“平庸的恶”或责任的异化是如何产生的?
鲍曼在《现代性与大屠杀》(Modernity and the Holocaust)一书中从理性计算精神、技术道德问题、社会管理工程等多角度分析现代性的内在品格及其弊病,对阿伦特指出的“平庸的恶”现象作出了深入的理论分析。
现代性制度的一个具体表现是技术化和理性化。在一个高度技术化的官僚体制中,责任的发生关联着三个主体因素:行动者、行动者的上司、行动者的对象。这里存在着两种责任的异化现象。按鲍曼的分析,在行动者与其对象之间发生的是以技术责任替代道德责任的异化现象,在行动者与其上司之间发生的是责任漂浮的异化现象。
鲍曼在《现代性与大屠杀》一书中对阿伦特指出的“平庸的恶”现象作出了深入的理论分析
首先看责任替代。
现代技术官僚制度是一个高度分化的制度,人人在各自岗位上各司其职。体制性的细致分工,使当前的行为者和某个行为的最后后果拉开了距离,进一步促进行动者的责任意识的转型。在行为者的严格组织化的工作环境中,“他”主要考虑的是如何更有效地、更出色地做好这个工作,而不是这项工作的实际道德后果。按鲍曼的界定,前者属于技术责任的范畴,后者属于道德责任的范畴。从技术层面上看,每个工人都在认真负责;从道德层面上看,责任是可以被忽略的。“恶的平庸性”正体现在这里:人人为“恶”而不用担负责任,即不以此为“恶”。
再看责任的漂移。
例如,工作人员会说,“他”做这个工作是由于“他”的上级要“他”这么做,“他”只是执行上级的命令而已。现在工作中出了问题,责任在上级,不在“我”。“我”只是一个执行者或代理者。这也正是艾希曼为自己辩护的逻辑。
鲍曼指出,在一个技术官僚组织内,几乎人人都可以以此种方式推卸责任,把负责的包袱甩给上司。由此,责任成为一种飘忽不定、不断游移的东西。责任的转移最后导致的可能结果是无人负责,从而使“平庸的恶”得以蔓延和扩散。在这样的组织框架内,发生诸如屠杀之类的违法犯罪事例自然是应有之义。
更改主体形上学思维
确立“为他者负责任”伦理学
如何解决现代性社会中道德责任的隐匿、责任的异化、大屠杀之类的“平庸的恶”的问题?现代与后现代的思想家们设想了不少可能的解决方案。鲍曼更倾向于当代犹太哲学家列维纳斯(Emmanuel Levinas)提出的“为他者负责任”的责任伦理学。
在列维纳斯看来,责任首先预示一种生活方式,其次才有责任哲学的可能。因此,责任与哲学的关系也是生活方式与哲学的关系。他对“二战”的磨难有亲身的经历。他曾以法国士兵的身份被关押在战俘营,他在立陶宛的许多亲人(如父母、兄弟)被纳粹帮凶所杀。
当代犹太哲学家列维纳斯提出“为他者负责任”的责任伦理学
列维纳斯认为,犹太人的现代生活困境集中展现在奥斯维辛之类的集中营生活上。在集中营中,针对犹太人的灭绝性屠杀不仅体现在身体上和种族上,而且体现精神上和伦理上。从精神层面来看,全人类都可以从中吸取深刻的教训。
教训在于:从“我与他”的关系来看,正是因为每一个“我”放弃了“我”所承担的对于他人的责任,参与了压迫他人的事业,极权政治和奥斯维辛之类的集中营才有可能存在。极权政治是表象,责任伦理的丧失才是根本的症结。
战争的现实促使列维纳斯从哲学的角度进一步思考残酷现实的文明源头,反思西方文明的问题症结,其中“我与他”之间的责任关系界定是他关注的一个中心哲学问题。我们用列维纳斯的术语来分析大屠杀:纳粹的思路是以“我”为中心,作为主体的“我”拥有绝对的权力和责任,可以主宰、控制一切,可以压制任何非我者(他者),使他者同化、归顺于“我”,一切他者纳入“我”的总体性设计之中,“我”为“我”的总体而不为他者负责。这是主体形而上学思维发展的极致,这种自我负责的哲学必然在政治上结出大屠杀的恶果,人与人的关系类似于霍布斯所说的狼与狼的争斗状态。
“我与他”的伦理
为弱者担当,无限责任中构建敬重他人的主体
走出大屠杀的悲剧必须转换思路:由不负责的生活转向负责的生活,由自我负责的生活转向为他者负责的生活。他指出:“人们可以宽恕许多德国人,但是,有一些德国人很难让人宽恕。海德格尔就是难以让人宽恕的。”
在他看来,源始的“我与他”的关系是伦理性的,渗透着责任关系。在一般意义上,他者是弱者。当“我”面对一个弱者的时候,弱者的“脸”(face)呈现在“我”的面前,给“我”发出道德的命令:“你不可杀人”。面对这样一个来自弱者的命令或请求,“我”无法选择,只有做出伦理的回应。“我”的回应就是为他者负责。这是无条件的。“准确地说,正是他的这种虚弱将我的力量、我的行动能力展现为责任。顺着这种责任所做的一切就是道德行为。”
同时,“我”所承担的为他的责任是无限的。一方面,“我”为所有的他人负责,可以替代所有人,但是没有一个人可以替代“我”,“我”就像是服侍他人的一个“仆人”。另一方面,“我”为他人负责的过程永远不会完结,“我”一旦完成了当前的责任,新的责任又会出现。正是在这样一个为他人负责的无穷过程中,“我”被建构起一个伦理的主体、一个谦卑的主体、一个懂得敬重他人的主体。鲍曼认为,在这样一种原初的“我与他”的关系上建立的社会制度,才有可能是人道的,才有可能治疗技术官僚制度下道德责任退隐的现代性痼疾。
阿伦特、鲍曼与列维纳斯等思想家提醒我们:在现代性大行其事的时代,人们必须警惕技术责任遮蔽道德责任、责任的游移、“恶”的平庸化此类危险的再度发生。大屠杀在现代性框架下运作,一定意义上可以理解为道德责任意识的异化与缺失,造成“平庸的恶”的泛滥。因此,唤醒、重构人们的道德责任意识,尤其是为他负责的责任意识,才能化“平庸的恶”为“平庸的善”(良心、责任、信任等基本的善)。
儒家伦理资源:
责任人格的现代化转化
建构新型责任伦理,建设责任社会,需要借鉴儒家的责任伦理思想资源,尤其是经过了现代新儒家消化的责任伦理思想。
从责任人格形塑
儒家伦理三境界:有责任、负责任、尽责任
我认为,儒家包含特定的责任伦理,尽管儒家的责任伦理和韦伯的责任伦理有不同的含义。伸展开来看,在一般的意义上,传统儒家思想中包含很多责任思想。
张东荪说:在中国古代社会,个人身上背负着责任的“十字架”,个人的生命展开过程即是践行责任的过程。郝大维和安乐哲说:“成为一个有儒学思想的人,与成为一个具杜威式思想的个人一样,包含利他与接受同一个世界成员们给予的利益。这一世界是一个相互忠诚,相互承担义务的世界,而这种相互的忠诚与义务起着激励人的作用,并有助于界定一个人的价值所在。”忠诚和义务成为界定儒家式个人的两个基本价值原则。
在西方,社会契约论承认有一个自然状态,在此状态中,人是自私的,暴力性的,不负责任的。在达成协议、结束自然状态之后,人才成为责任主体,成为有义务遵守契约和法律的公民。在儒家思想中,责任与人直接相连,每个人都担负应有的责任,不仅为自己负责,而且为天下、为国家、为与家族相关的每一件事负责。责任性刻画出儒者的基本存在特征,成为仁的基本品格。
德国学者罗哲海(Heiner Roetz)在《轴心时期的儒家伦理》中提出,可以从复礼的角度诠释儒家的责任伦理。他的论述启发我们,不囿于韦伯的责任伦理概念的界定,赋予责任伦理一个儒家式的界定,那么,上面提到的儒家的责任思想,自然可归入责任伦理的范畴。
德国学者罗哲海(Heiner Roetz)在《轴心时期的儒家伦理》中提出,可以从复礼的角度诠释儒家的责任伦理
这里所说的责任伦理的儒家式界定,指不是从与信念伦理相对的角度,而是从责任人格形塑的角度来考察责任伦理,把儒家责任伦理理解为以塑造仁智统一的道德责任人格为目的的伦理话语体系。以此观之,儒家传统中蕴藏着丰富的责任伦理思想资源,存在一种所谓的儒家责任伦理。
简要地分析,我们得到三种责任话语,即有责任、负责任、尽责任。由此有三种不同的责任伦理资源。第一是有责的责任伦理,第二是负责的责任伦理,第三是尽责的责任伦理。
如果说第二种责任伦理是比较典型的韦伯式的责任伦理,那么,第一、第三种责任伦理是大多数儒家所珍惜和欣赏的责任伦理。现代新儒家已经在发挥儒家的责任伦理资源方面做了一些尝试性工作。例如,贺麟提出儒家的单向义务论,力图阐发一种有责的责任伦理。冯友兰提出儒家的道德境界论,着力阐发一种尽责的责任伦理。
对当代转型期启发
树立人格目标、促进问责制、助推公民道德
在当代社会的转型期间,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儒家责任伦理?这依然是一个开放的话题。 第一,儒家责任伦理的讨论促使人们反思理想人格的目标定位。
第二,儒家责任伦理的话语可为问责制的健康推行提供理论支撑。
第三,儒家责任伦理对于公民道德建设有一种助推作用。
西方启蒙思想资源:
康德和韦伯:理性尺度与合理化配合责任伦理
建构新型责任伦理,建设责任社会,需要借鉴西方启蒙思想家的责任思想。
康德的启蒙概念不仅与理性有关,而且与责任有关,既指理性的启蒙,又指负责的启蒙。我们在运用理性能力的时候,要公开地、负责任地加以运用。
在现代思想家中,韦伯对责任问题有较深的认识。他从伦理原则的角度谈及这个问题。他谈到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的关系,认为西方的现代化是一个合理化的进程。这个进程涉及责任伦理与信念伦理的关系。韦伯认为责任伦理高于信念伦理。在社会的合理化过程中,责任伦理发挥着更加重要的作用。换言之,只有合理化与责任伦理的相互配合,现代化进程和启蒙事业才会取得成功。韦伯对启蒙以来的现代化进程与责任伦理之间关系的认识,无疑是对康德以来的西方启蒙观的一个发挥。
在现代思想家中,韦伯对责任问题有较深的认识,他从伦理原则的角度来谈及
马克思主义资源:
毛泽东:纪律与敬业
建构新型责任伦理,建设责任社会,需要借鉴马克思主义的责任思想资源,尤其是中国马克思主义者的责任思想。这里以毛泽东的责任观念为例。
以遵纪守法为责任,这个责任是底线责任,履行此项责任带有一定的被动性。以敬业精神为责任,这个责任实际指的是责任心,白求恩是为人民负责的典范,履行此项责任出于内在良心和自觉认识的驱动。
毛泽东在反对“个人主义”和自由放任主义、强化革命队伍纪律的过程中突出守纪的作用,在推进中国革命工作的过程中突出敬业精神,进而把责任转化为革命话语谱系的一部分,使责任成为现代中国革命叙事的有机部分。
(李念编摘于第四章《趋向负责任的生活方式》3万字并标题,顺序有调整)
栏目嘉宾阵容(刊发不分先后、继续扩容中,颜色标注者已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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